有這樣一個案例,某采購單位采購一項工程,在招標公告發(fā)布后的第10天召集所有潛在投標人去“現場踏勘”。采購人代表原本希望通過“現場考察”,讓供應商詳細了解工程項目施工現場的情況,促使招標順利完成,誰料卻事與愿違。
由于招標公告里明文通知了具體踏勘時間及地點,幾乎所有意向投標人都前往參加,其中一部分本地潛在投標人在這次踏勘活動違反規(guī)定,相互“刺探”消息試圖串標,引起另一部分外地投標人的不滿,因踏勘引起的疑慮致使后來的投訴,最終導致項目廢標。錯過了最佳施工時間的采購人代表懊惱萬分地說:“早知是這樣的結果,再也不組織集中踏勘了?!?BR>
其實,這只是帶有共性的例子。在實際采購工作中,不少項目尤其是工程項目采購,采購人代表一般都會組織潛在投標人進行“現場考察”,“考察”安排得妥當固然好,但如果缺乏科學合理的組織,采購人的辛苦就很容易成為投標人通謀作弊的“橋梁”,最終結果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得不償失。
一個采購項目在招標公告發(fā)布之后,除了采購代理機構和采購人之外,誰也不知道誰會對這個項目感興趣,一般情況下,對究竟有多少供應商索取了招標文件,這些供應商都是誰等方面的信息,采購人及其采購代理機構是嚴格保密的。所以,潛在的供應商要想相互串標,首先就要相互結識。
倘若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開標前,只定期集中進行一次“現場考察”,那么,作為一心圖謀串標的供應商來說,會在此過程中毫不費力地掌握到準備參與投標的所有潛在供應商的情況,從而使他們的串標行為打下基礎。
現實中令人擔憂的現象是,許多踏勘采購人都是集中組織一次,這就給供應商與供應商之間、供應商與采購代理機構之間、供應商與采購人之間創(chuàng)造了“溝通”機會,也就為之后的串標及質疑投訴“埋下了伏筆”。
某采購人稱,集中組織是為了節(jié)省踏勘成本,而且,在實際工作中也便于操作。對此,倒是很多招標公告中就“答疑事項”的規(guī)定給了筆者一些啟發(fā)。如果可以就招標文件中的問題進行劃時段答疑,為什么就不能對現場進行不定時間的“考察”呢?在現場安排一位工作人員接待,允許供應商不定期去踏勘,需要的成本實則高不到哪里去。
或者采取不定期組織或多批次組織,抑或像“答疑事項”那樣,給你一個期限,在期限之內隨時可以“現場考察”的話,則任何一個供應商都難以掌握到所有準備參與投標的供應商的整體情況,從而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串標的可能性。
所以,現場踏勘最好不要集中組織。如果在招標公告中明確通知踏勘時間及地點,更是給有不良企圖的供應商提供了可乘之機。
不管怎么說,在有些信息是需要對有些人保密的情況下,采購人、代理機構、供應商三者齊聚一堂的情況不太合適??傆斜е鴥e幸心理的人想試探一下法律規(guī)定究竟是不是“燙手洋芋”。所以,盡量避免為他們提供這種機會,才是避免串標發(fā)生,將采購人損失降至最低的有效途徑。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