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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
第 177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亞太貿易協(xié)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已于2008年9月27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0日海關總署令第94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亞洲及太平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發(fā)展中國家成員國關于貿易談判的第一協(xié)定〉項下進口貨物原產地的暫行規(guī)定》同時廢止。
署 長 盛光祖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亞太貿易協(xié)定》項下
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正確確定《亞太貿易協(xié)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促進我國與《亞太貿易協(xié)定》其他成員國的經貿往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亞太貿易協(xié)定》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國與《亞太貿易協(xié)定》其他成員國(成員國名單見附件1)之間的《亞太貿易協(xié)定》項下進出口貨物,但是以加工貿易方式保稅進口和內銷的貨物不適用本辦法。
《亞太貿易協(xié)定》成員國發(fā)生變化的,由海關總署另行公告。
第三條 從《亞太貿易協(xié)定》成員國直接運輸進口的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其原產地為該成員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中的《亞太貿易協(xié)定》協(xié)定稅率或者特惠稅率:
?。ㄒ唬┰谠摮蓡T國完全獲得或者生產的;
?。ǘ┰摮蓡T國非完全獲得或者生產,但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規(guī)定的。
第四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完全獲得或者生產”的貨物是指:
?。ㄒ唬┰谠摮蓡T國的領土、領水或者海床中開采或者提取的原材料或者礦產品;
(二)在該成員國收獲的農產品;
?。ㄈ┰谠摮蓡T國出生并飼養(yǎng)的動物;
?。ㄋ模┰谠摮蓡T國從上述第(三)項動物獲得的產品;
?。ㄎ澹┰谠摮蓡T國狩獵或者捕撈所獲得的產品;
(六)由該國船只在公海捕撈獲得的漁產品和其他海產品;
?。ㄆ撸┰谠搰募庸ご蟽H由上述第(六)項的產品加工制造所得的產品;
?。ò耍┰谠摮蓡T國從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再使用的舊物品上回收的零件或者原材料;
?。ň牛┰谠摮蓡T國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復或者修理,僅適合棄置、用作回收零件或者原材料的舊物品;
?。ㄊ┰谠摮蓡T國境內生產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碎料;
?。ㄊ唬┰谠摮蓡T國僅由上述第(一)項至第(十)項所列產品加工獲得的產品。
第五條 某一成員國非原產材料成分不超過55%,且最后生產工序在該國境內完成的貨物,其原產地為該國。非原產材料包括在生產過程中所使用的進口非原產材料和不明原產地材料。
本條第一款非原產材料成分計算公式如下:
進口非原產材料價值+不明原產地材料價值
×100%≤55%
———————————————————
船上交貨價格(FOB)
其中,進口非原產材料價值是指能夠證實的原材料、零件或者產物進口時的成本、運費和保險費(CIF價格);不明原產地材料價值是指在生產或者加工貨物的該成員國境內最早可以確定的為不明原產地原材料、零件或者產物所支付的價格。
該成員國為最不發(fā)達國家的,非原產材料成分不超過65%。
本條規(guī)定中非原產材料成分的計算應當符合公認的會計準則及《海關估價協(xié)定》。
第六條 在《亞太貿易協(xié)定》成員國加工、制造的貨物,符合《亞太貿易協(xié)定》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標準的,應當視為原產于《亞太貿易協(xié)定》成員國。該標準是本辦法的組成部分,由海關總署另行公告。
第七條 符合第三條要求的原產貨物,在某一成員國境內用作生產享受關稅減讓優(yōu)惠最終產品的原材料,如果各成員國材料的累計成分在該最終產品中不低于其船上交貨價格的60%,則可視為制造或者加工該最終產品的成員國的原產貨物。
符合第三條要求的原產貨物,如果制造或者加工該最終產品的成員國為最不發(fā)達成員國,各成員國材料的累計成分在該最終產品中不低于其船上交貨價格的50%,則可視為該最不發(fā)達成員國的原產貨物。
第八條 下列微小加工或者處理不影響貨物原產地確定:
?。ㄒ唬槭关浳镌谶\輸或者貯存中保持良好狀態(tài)而作的處理,包括通風、攤開、干燥、冷凍、鹽漬、硫化或者其他水溶液處理、去除壞損部分等;
?。ǘ┏龎m、篩選、分類、分級、搭配(包括部件的組拼)的簡單處理,洗滌、油漆和切碎;
?。ㄈ└膿Q包裝、拆解和包裹;
?。ㄋ模┖唵蔚那衅?、剪切和再包裝,或者裝瓶、裝袋、裝盒、固定于紙板或者木板等;
?。ㄎ澹┰谪浳锘蛘咂浒b上粘貼標志、標簽或者其它類似的用于區(qū)別的標記;
?。┖唵位旌希?BR> ?。ㄆ撸⑽锲返母鱾€部件簡單組裝成一個完整品;
?。ò耍┩涝讋游铮?BR> ?。ň牛┤テ?、皮革粒面處理、去骨;
?。ㄊ┑冢ㄒ唬╉椫恋冢ň牛╉椫械膬身椈蛘叨囗椉庸せ蛘咛幚淼慕M合。
第九條 在確定貨物的原產地時,包裝與其所裝貨物應當視為一個整體。與貨物一起申報進口的包裝按照《稅則》應當單獨歸類的,其原產地單獨認定。
第十條 原產于《亞太貿易協(xié)定》成員國的貨物,由一成員國運至另一成員國展覽并在展覽期間或者展覽后銷售的進口貨物,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享受《稅則》中的《亞太貿易協(xié)定》協(xié)定稅率或者特惠稅率:
(一)該貨物已經從成員國境內實際運送至展覽所在成員國展出;
?。ǘ┰撠浳镆呀浺运驼箷r的狀態(tài)在展覽期間或者展覽后立即出售給進口貨物收貨人;
(三)該貨物在展覽期間處于展覽所在成員國海關監(jiān)管之下。
上述展覽貨物進口時,進口貨物收貨人應當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書。
本條規(guī)定的展覽包括展覽會、交易會或者類似展覽、展示。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三條所稱的“直接運輸”是指:
?。ㄒ唬┴浳镞\輸未經任何非成員國境內;
?。ǘ┴浳镞\輸途中經過非成員國,無論是否在這些國家或者地區(qū)轉換運輸工具或者作臨時儲存,但是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由于地理原因或者僅出于運輸需要;
2.貨物未在這些國家或者地區(qū)進入貿易或者消費領域;
3.貨物在經過這些國家或者地區(qū)時,未做除裝卸或者其他為使貨物保持良好狀態(tài)所必需處理以外的其他處理。
第十二條 貨物申報進口時,進口貨物收貨人應當按照海關的申報規(guī)定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申明適用《亞太貿易協(xié)定》協(xié)定稅率或者特惠稅率,并同時提交下列單證:
?。ㄒ唬┯伞秮喬Q易協(xié)定》成員國政府指定的機構在貨物出口時簽發(fā)或者貨物裝運后3個工作日內簽發(fā)的原產地證書正本(格式見附件2)。
因不可抗力不能在原產地證書簽發(fā)之日起1年內提交原產地證書的,進口貨物收貨人還應當一并提交證明材料。
?。ǘ┴浳锷虡I(yè)發(fā)票正本、裝箱單及其相關運輸單證。
貨物經過其他國家或者地區(qū)運輸至我國境內的,進口貨物收貨人應當提交在該成員國境內簽發(fā)的聯運提單、貨物商業(yè)發(fā)票正本,以及證明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相關文件。
貨物申報進口時,進口貨物收貨人未申明適用《亞太貿易協(xié)定》協(xié)定稅率或者特惠稅率,也未同時提交《亞太貿易協(xié)定》成員國政府指定機構簽發(fā)的原產地證書正本的,其申報進口的貨物不適用《亞太貿易協(xié)定》協(xié)定稅率或者特惠稅率,海關應當依法選擇按照該貨物適用的最惠國稅率、普通稅率或者其他稅率計征關稅及進口環(huán)節(jié)海關代征稅。
第十三條 進口貨物收貨人向海關提交的《亞太貿易協(xié)定》成員國原產地證書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稍摮蓡T國政府指定機構以手工或者電子形式簽發(fā);
?。ǘ┓媳巨k法附件所列格式,用國際標準A4紙印制,所用文字為英文;
?。ㄈ┳C書印章與該成員國通知中國海關的印章印模相符。
原產地證書不得涂改和疊印。所有未填空白之處應當予以劃去,以防事后填寫。
第十四條 原產地證書自簽發(fā)之日起1年內有效。
第十五條 原產地證書被盜、遺失或者毀壞的,進口貨物收貨人可以要求出口貨物發(fā)貨人向原簽證機構書面申請在原證書正本有效期內簽發(fā)經證實的原產地證書真實復制本。該復制本應當注明“經證實的真實復制本”,并注明原證書正本的簽發(fā)日期。
第十六條 海關對《亞太貿易協(xié)定》原產地證書的真實性或者相關貨物是否原產于《亞太貿易協(xié)定》成員國產生懷疑時,可以向《亞太貿易協(xié)定》成員國有關機構提出原產地核查請求。
在等待核查結果期間,海關可以依法選擇按照該貨物適用的最惠國稅率、普通稅率或者其他稅率收取相當于應繳稅款的等值保證金后放行貨物,并且按照規(guī)定辦理進口手續(xù),進行海關統(tǒng)計。核查完畢后,海關應當根據核查結果,立即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xù)或者保證金轉為進口稅款手續(xù)。
在提出核查請求之日起4個月內,海關沒有收到《亞太貿易協(xié)定》成員國有關機構核查結果,或者答復結果未包含足以確定原產地證書真實性或者貨物真實原產地信息的,有關貨物不享受協(xié)定稅率或者特惠稅率,海關應當立即辦理保證金轉為進口稅款手續(xù)。海關統(tǒng)計數據同時作相應修改。
進口貨物屬于國家限制進口的,或者有違法嫌疑的,在原產地證書核查完畢前海關不得放行貨物。
第十七條 出口貨物申報時,出口貨物發(fā)貨人應當向海關提交《亞太貿易協(xié)定》原產地證書電子格式,不能提交電子格式的,出口貨物發(fā)貨人應當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書正本的復印件。
第十八條 海關對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獲得的商業(yè)秘密依法負有保密義務。未經進口貨物收貨人同意,海關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他用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相關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行為或者其他違反《海關法》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礦產品”,包括礦物燃料、潤滑劑和相關材料,以及礦砂和金屬礦石;
“農產品”,包括林業(yè)產品;
“船只”,本辦法第四條第(六)項所述“船只”是指從事商業(yè)捕撈作業(yè)的漁船,其在一成員國注冊并由《亞太貿易協(xié)定》各成員國的一個或者多個公民政府部門經營,或者由在該成員國注冊的合伙人、企業(yè)、社團經營。該成員國的公民政府部門應當至少擁有該船只60%的資產凈值;或者亞太貿易協(xié)定各成員國的公民政府部門應當至少擁有該船只75%的資產凈值。但是在成員國間按照雙邊協(xié)議租借船只分享捕撈產品時,從商業(yè)捕撈船只上獲得的產品也應當享受關稅減讓優(yōu)惠;
“加工船”,本辦法第四條第(七)項所述“加工船”是指在船上僅對本辦法第四條第(六)項中的產品進行加工生產的船只。由政府機構經營的船只或者加工船不受懸掛成員國國旗要求限制;
“海關估價協(xié)定”,是指作為《馬拉喀什建立世貿組織協(xié)定》一部分的《關于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xié)定第7條的協(xié)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0日海關總署令第94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亞洲及太平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發(fā)展中國家成員國關于貿易談判的第一協(xié)定〉項下進口貨物原產地的暫行規(guī)定》同時廢止。
附件:1.亞太協(xié)定成員國名單.doc 2.
原產地證書樣本.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