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采購單位為確保需要,經常要求供應商提供產品授權,實踐中,不少授權書存在各種問題。正確認識授權問題,認真準備授權憑證,對供應商節(jié)約參與成本,提高競爭性;對采購方正確判定供應商資質,科學組織采購評審工作,都具有重要意義。
筆者認為,正確認識產品授權,需要搞清幾組概念。
“法”不同而有別
民法上的授權與行政訴訟法上的授權有區(qū)別。政府采購涉及的授權,一般屬于民法意義上的授權,即委托授權。民法意義上的授權實質是授予代理權,即委托人向受托人授予代理權的意思表示,授權后,受托人得以委托人的名義活動,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也由委托人承擔。
行政訴訟法上的授權則是指管理者將某些職權授予給下級,其實質是授予行政權力,被授予者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力,權力行使的后果直接為被授權者自身承受。
授權與委托有區(qū)別
實踐中,許多政府采購從業(yè)人員與供應商往往將授權與委托完全等同,混淆了兩個概念的區(qū)別。
所謂委托,是指當事人一方(委托人)請另一方(受托人)處理事務,另一方接受此項請求的民事法律行為。雙方就委托事項簽訂合同即為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明確了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地位及雙方權利義務關系,但只在兩人之間產生約束力,如果合同中并無明確授權的意思表示,則不能認為受托人已取得代理權。而只有委托人對受托人進行明確的授權意思表示后,受托人才能作為代理人對外處理事務。因此,授權行為是委托代理的基礎,而委托代理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又具體反映在委托合同中,二者既互相聯(lián)系,又各不相同。
需要說明的是,委托授權是一種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即只要委托人作出了這一意思表示,受托人即取得了代理權,授權的法律效果隨之產生。委托合同則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必須基于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即委托方愿意授權,受托方愿意接受。
委托與代理不等同
所謂代理,是指一人代另一人行使法律行為,其所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所代的另一人。代他人為法律行為的人,稱為代理人;為其所代并承受法律行為效果的人,稱為被代理人。委托與代理是極容易混淆的兩個概念。
二者的區(qū)別主要表現(xiàn)在:首先,代理關系的成立即授予代理權行為是單方法律行為,不需要被代理人的承諾即可成立,而委托合同需要受托人的承諾,是雙方法律行為。其次,更為關鍵的是:代理屬于對外的關系,即被代理人與第三人的關系;而委托則是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關系,屬于對內關系。此外,二者還有其他區(qū)別,在此不再贅述。
正確分清上述概念之間的區(qū)別,有助于準確認識供應商授權當中發(fā)生的幾種法律關系。以生產制造廠商授權代理商為例:授權是產生委托和代理的基礎,委托主要解決生產制造廠商與代理商之間的內部關系問題,通過授權而對外產生公信力,采購機構信賴該授權而與其發(fā)生招投標、合同等交易關系,從而在生產制造廠商(被代理人)、代理商(代理人)和采購機構(相對人)之間建立了代理法律關系。
供應商授權難點
多頭授權或重復授權 政府采購工作者經常會碰到這個問題,即同一品牌、同一規(guī)格型號的設備授予兩家以上的供應商代理權,這兩家供應商又同時參加同一個項目的投標。更有甚者,每家供應商的授權都注明了“惟一”,導致招標采購單位無所適從;有的廠商對待授權工作粗枝大葉,授權審查流于形式,授權書不注意行文和法律規(guī)范,多半由代理商根據需要起草后直接蓋章即可。
層層授權 即轉委托、再代理。當前商品銷售代理渠道比較復雜,有的供應商因為不能從生產制造廠商那里拿到銷售授權,想方設法通過各級代理商爭取再代理,從而生產制造廠商的代理權衍生出一級級的再代理。
轉委托、再代理無疑提高了采購工作的復雜程度。在一次醫(yī)療設備招標中,投標供應商出示的授權書為該設備制造商在華北地區(qū)總代理簽署的,但經評標委員會核實后發(fā)現(xiàn)該華北地區(qū)總代理的銷售授權已于招標項目開標前到期。還有的轉委托人給予再代理人的代理權甚至超出了委托人給予轉委托人自身的代理權限,這種轉委托授權也必須仔細審查鑒別。
授權書不符合要求 主要表現(xiàn)為授權書不注意規(guī)范性,形式要件不符合要求。比如,授權書簽署不符合要求,沒有同時簽字蓋章,或者簽字人非授權單位法定代表人等。在一個醫(yī)療設備詢價采購案例中,有兩家被詢價的供應商拿到了同一個生產廠家同一個型號設備的授權,但兩份授權書的簽字人不同,這不禁讓人對兩份授權書的真假產生懷疑。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