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采購中心主任在一個非正式場合這樣說:“現(xiàn)在的政府采購操作,程序上確實規(guī)范了,但程序的規(guī)范并不等于就一定實現(xiàn)了公平、公正和公開。從采購代理機構角度來講,許多時候實現(xiàn)‘三公一誠’的原則與達到采購人意愿之間有著難以逾越的‘鴻溝’?!?BR>
這位主任的言論并非空穴來風。據(jù)了解,最近該采購中心受A單位委托,接手一個電子化建設項目的采購,A單位為了招標文件的相關指標問題,七“顧”采購中心,希望采購中心既通過公開招標走法律程序,又讓他們中意的B供應商中標。A單位該項目經(jīng)辦人還說:“B是我們單位黨組會議討論確定的供應商。” 對此,采購中心主任的回答是,程序合法沒問題,但既然是公開招標,就應該公正行事,誰也不應該控制評標結果。A單位領導聽了此答復,隨即拂袖而去。如此一來,陷入尷尬境地的該采購中心主任,才有了上述言論。
該案例反映了目前許多采購人的心態(tài):說支持政府采購、所有項目都走政府采購程序,實際上還是希望自己決定采購結果。政府采購花的是納稅人的錢,是為國家公共利益而進行的采購,采購人之所以會有“自己決定”的意志,很大程度上是受觀念與習慣的影響。在未實行政府采購制度之前,不都是自己要采哪個單位的就采哪個單位的,誰會干預?何況法律法規(guī)未對采購人相關權責進行約束,更加劇了采購人的這種強權意識。觀念與習慣問題需要時間來修正,筆者認為,出臺“政府采購采購人管理辦法”才是目前解決這一問題的“法寶”。
作為政府采購的需求方,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guī)已經(jīng)賦予了采購人應有的各種權力,諸如編制預算、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提采購需求、確定中標供應商等,在采購過程中,采購人也始終擁有發(fā)言機會。權利與義務永遠是一對孿生兄弟,權利有了,那么義務呢?權利如何運用?責任怎樣承擔?這些問題都有待于出臺“政府采購采購人管理辦法”去解決。
筆者認為,采購人的權利與義務如果有了“政府采購采購人管理辦法”對其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不僅對改善目前的政府采購現(xiàn)狀不無益處,而且也能進一步提醒采購人改變過去的陳舊觀念。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