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購法》關于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組織采購的程序規(guī)定中,并沒有“開標”這道程序的規(guī)定。但在具體的采購實踐中,不少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都會在具體的談判活動開始前組織一個“開標”儀式,公開供應商的第一輪報價。對于這樣的做法,有人倍加贊賞,有人卻提出了反對意見。
正方:
競爭性談判“開標”有理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雖然《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競爭性談判采購程序中沒有“公開開標”這個環(huán)節(jié)。但在采購實踐中,不少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卻在做著一種大膽的嘗試,就是在遞交談判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后,公開供應商的報價。筆者認為,這種做法不僅有利于供應商及時地做出報價調整,而且還更好地體現了《政府采購法》所倡導的“三公”原則。筆者認為,通過“開標”公布供應商的報價,讓參與談判的供應商了解競爭對手的報價有兩方面的好處。
一方面,通過“開標”公布供應商報價。有利于體現政府采購的公開、公平和公正原則,更好地維護政府采購的陽光形象。公開“開標”,讓供應商的第一輪報價公之于“眾”,可以避免采購單位或供應商暗箱操作的可能。反過來說,如果不組織“開標”,那么參與談判的供應商的報價只有談判小組的專家知道,一旦專家與供應商之間出現利益交換行為,向參與談判的供應商透露其他供應商的報價,采購人的利益就會受到損害。而且在這樣的情況下,也會發(fā)生參與談判的供應商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現象,從而使一些供應商的利益受損。
另一方面,通過“開標”公布供應商的最初報價,可以使得參與談判的供應商在獲得對方報價后,及時調整自己的過高報價,可以使得之后的談判更具效率和質量。這不失為增強政府采購競爭性的一個良方。
不過,一些人卻對其合法性提出了質疑。但筆者卻認為學習和落實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guī),必須理解政府采購立法的真正目的所在,并致力于去維護和遵守《政府采購法》所倡導的公開、公平和公正原則。沒錯,《政府采購法》中是有“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之規(guī)定,但在這里值得注意的是,“開標”行為是發(fā)生在開始“競爭性談判活動之前”,而不是“在談判中”。
另外,執(zhí)行一部法律,應該本著的基本原則是該法所倡導的核心精神,而不是去死扣法條中的字眼。在競爭性談判開始前,公開供應商的最初報價不但沒有違反《政府采購法》,反而是《政府采購法》核心精神的最好體現。(清暉)
反方:
競爭性談判不能搞“開標”
近期,某軍用物資采購局舉行中央空調設備競爭性談判儀式,需求部門、采購機構有關人員和供應商代表到場。在公證人員監(jiān)督下,主持人對5家供應商的競標書進行“開標”,公開宣讀了各供應商的報價。當時,筆者就心有疑惑:如此“開標”能行嗎?
談判結束后,筆者就此問題請教了采購機構該項目的負責人。他得意地一笑:“你有所不知??!我們這樣做,有很多好處,一來顯示出我們軍隊采購是公開透明的;二來能促進供應商的充分競爭,比如說這次競爭性談判吧,各個供應商的后兩次報價都比第一次公開的報價降下來許多,成交價格比預算價格低了13.5%,節(jié)約了四十多萬呢!”
筆者后來調查發(fā)現,對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組織的項目,組織“開標儀式”,公開供應商報價,也是政府采購活動中經常發(fā)生的事。而且不少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從業(yè)人員都表示嘗到了“甜頭”--成交價低,節(jié)約經費,采購單位滿意。
但筆者認為,“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組織的采購”組織“開標儀式,公開供應商報價”的做法不可取,也是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的?!盾婈犖镔Y采購管理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談判,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墩少彿ā分幸灿蓄愃频囊?guī)定。在談判小組還沒有與供應商進行正式談判之前,就以“開標”的形式把每家供應商的主要談判內容公開,這顯然是法律法規(guī)所禁止的行為。
再者,競爭性談判采購是按照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也就是說供應商的報價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因素。談判前公開各供應商的報價,很容易促使供應商在正式談判中競相壓價,甚至造成供應商之間的惡性競爭,不排除某些供應商為了達到成交目的,不惜代價降低報價。這種競爭所帶來的后果是顯而易見的,成交供應商不能取得合理利潤,就不可能提供優(yōu)質產品,最終的損失必然由采購人承擔。
業(yè)內有關專家認為,目前競爭性談判采購缺乏具體實施細則,但采購的組織實施不能違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原則和要求。無論是政府采購還是軍隊采購,都應本著“雙贏”的原則,兼顧采購人和供應商的利益,如果損害了供應商的利益,既不利于保證產品質量,也不利于供采雙方建立合作伙伴關系。(戚祥品 程霖)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