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代理機構管理存在問題
利益共謀體。由于市場激烈競爭的存在,獲得采購人委托、得到采購人認可成為社會代理機構生存之本。為了獲得政府采購委托項目,有些代理機構盡可能的滿足采購人種種要求包括不合理的條件,社會代理機構與采購人之間的商業(yè)委托關系利于形成“利益共謀”。有些采購人為了實現(xiàn)部門或個人利益最大化,利用大部分代理機構缺乏拒絕政府采購人不合理要求的勇氣,積極謀求規(guī)避集中采購;對政府采購能不集中就不集中,不能規(guī)避集中采購就千方百計要求部門集中采購,能夠部門集中采購的采購人傾向于要求自行委托社會代理機構。采購人與社會代理機構的雇傭關系有利于社會代理機構成為采購人非理性消費的“同謀”,這就為社會代理“潛在的不公平性”的存在提供可能性。
監(jiān)督不力致使社會代理機構權利變相放大。由于沒有具體的法規(guī)細則約束社會代理機構,而且他們又依附于公共權力機關,往往享有一種準行政權,對采購過程中的許多事項享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權和享有不受法律限制和監(jiān)督的特權。由于利益關系,有些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已經變成了采購人的“代理”了,看不到“中介”相對客觀、公正的立場,沒有實現(xiàn)政府把政府采購項目委托社會代理的初衷。例如:有權制定投標采購文件,有權選擇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有權審查供應商的資格和投標采購文件,有權聘請評標專家,有權選擇評審方式和評標專家,有權確定評標的標準和評標方式,有權確定中標、成交的供應商,有權處理供應商的質疑事項等等。社會中介代理機構的這些龐大權力,在中國現(xiàn)行法律中幾乎找不到有效的監(jiān)督和限制的內容。目前,中國政府采購市場中的腐敗發(fā)生頻率最高的領域是社會中介代理。
評標委員會和專家評審制度的缺失。不論是公開招標,還是邀請招標、競爭性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等采購方式,都需要成立專家評標委員會或稱專家評審小組。由于法律中沒有明確具體規(guī)定,僅靠財政部制定的一部專家評審的行政規(guī)章,卻很難有效地規(guī)范政府采購中的各種采購方式,從而使政府采購代理過程中出現(xiàn)了許多問題。目前專家?guī)斓慕ㄔO還不十分健全,專家?guī)熘械膶<覍Ω髯詫I(yè)知識的掌握、運用和對政府采購項目的理解等方面有一定的差距,無法完全保證評標結果的質量;評標專家的所有報酬幾乎完全是由招標代理機構或者招標人來支付,專家行為易受代理機構支配。同時,責、權、利不明且缺乏監(jiān)督,整個評審完全決定于評委的責任感和專業(yè)知識程度,這樣無法完全客觀地保證評審結果的公正性。
存在增加政府采購成本現(xiàn)象。社會代理是以贏利為目的的,中標服務費雖由中標供應商支付,但最終還是由財政支付。還有一項可以轉嫁費用的是招標文件。法律規(guī)定招標文件的售價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招標采購金額作為確定售價的依據(jù),但高價標書在社會代理招標中較為多見,特別是工程采購。從200元/本、500元/本到高達1000元/本,這些標書售價絕不僅僅是“工本費”。而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的標書售價一般都在200左右,甚至有些實現(xiàn)了網(wǎng)上免費下載標書。
社會代理機構承諾的售后服務無法保證。社會代理作為市場競爭主體,時間的付出必然與企業(yè)利潤緊密聯(lián)系。而且?guī)缀跛械纳鐣恚浯砘顒觾H止于“以代理人的身份辦理招標業(yè)務”,不會涉足更多的后續(xù)工作,使售后服務不能有效落實。顯然那些“服務性強”、“具有相當規(guī)?!钡捻椖坎贿m合社會代理機構承擔采購。
完善社會代理管理制度的建議
政府采購使用資金為財政性資金,屬于公共性資源。
利用公共資源獲取商品和勞務一旦出現(xiàn)問題,將會造成對公共利益的損害。這就要求在推進政府經濟行為市場化過程中,積極探索公共資源的使用規(guī)律,做好公共資源使用過程中的問題防范,降低因個人動機與公共動機的差異及公共資金的外部效應所帶來的矛盾和風險。
公開招標選擇社會代理機構,中介代理的選擇應著重于優(yōu)質服務。
由于社會代理機構與采購人存在委托與被委托的關系,社會代理機構在政府采購項目的操作過程中,可能會受到外界因素干擾,影響招標公正。而且社會代理機構是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的,當自身利益與公共利益發(fā)生沖突時,公共利益能否得到保障還是個值得關注的問題。因此,社會代理的定位更多地應該在提供優(yōu)質服務上,而對于公共資源利用的過程控制,應當減少社會中介代理機構的過多介入。因為中國《政府采購法》已經明確規(guī)定,服務也是政府采購的對象,招標采購代理業(yè)務也完全可以成為中國的政府采購對象。只有將公開、公平、公正、透明制度納入招標采購代理業(yè),通過競爭,優(yōu)勝劣汰,才能使社會中介機構的運作越來越規(guī)范。采購單位應有自行選擇代理機構的權利,但必須加強監(jiān)督,使其在合法的條件下選擇,以免代理機構受制于采購單位,影響代理機構的中立性和公正性。此外,集中采購代理機構和社會代理機構建立起的競爭,應當限于分散采購領域。
完善代理機構認定制度。在認定代理資格時,不僅應要求提供技術人員資格的原件,還要求提供近年來由技術人員簽字的工作底稿,特別是近年來的工作底稿可信度較高,因為每份工作底稿的簽字人對該項目必須承擔責任;對代理機構做過的大的項目,更要核實其服務質量及相關的技術人員的工作業(yè)績。在驗證代理機構資信證明時,應要求他們必須提供近期所交稅款的稅票,而不應只是稅務機關的一般性證明而已。對于社會保障資金的證明,應要求申請人提供所交納的社保資金銀行的對帳單,以提高資信度的可靠性。
健全公正的評標制度。評標過程決定著整個政府采購工作的成敗,評標專家的意念決定著采購工作的質量。因此,必須用制度保證評標專家們在評審政府采購項目時服從良知,堅持科學、公平、公正的職業(yè)操守,所以應建立責、權、利明晰的評委制度、評標審核委員會制度及完善評審專家制度。責、權、利明晰的評委制度是為了確保評標成員合理、公正地對待每一個投標人,要求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程序、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認真審核和比較,并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對社會影響廣、采購金額大或有潛在爭議的項目,可以考慮采用評標審核委員會制度,即在評標結束后由有關專家、審計、監(jiān)察、執(zhí)行機構、監(jiān)管機構等有關部門組成評標審核委員會,對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辦法以及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情況、評標過程、評標結果等內容進行審核,并作出相應結論。通過完善評審專家制度來確保評委會在設置上合理性和權威性相統(tǒng)一,既要確保隨機和保密性,又要杜絕隨意性,特別是杜絕招投標代理機構的“隨意”性。要確保評標專家能夠完全體現(xiàn)個人意志,充分體現(xiàn)其公平、透明的立場。
健全責任追究制度。雖然《政府采購法》第七十八條、《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分別對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yè)務中的違法行為,以及對社會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yè)務中種種違法行為的處罰都作了明確規(guī)定。但由于社會代理機構一般只代理招標投標環(huán)節(jié),其組織流程始于招標文件的制作,止于中標供應商的確定。只要在招標結果公示期滿無人投訴,社會代理機構便可高枕無憂,即便有違規(guī)、違法行為也無人追究。因此,建立健全社會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責任追究制度十分必要。代理機構責任追究制度應包括實行一票否決制,從法理上予以制約,即一旦發(fā)現(xiàn)社會代理機構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則取消其代理資質;實施問責制,即若社會代理機構出現(xiàn)違規(guī)違紀案例,政府有關監(jiān)管部門要立即追究具體操作人員的責任,從經濟上給予重罰,并將其納入“黑名單”;以及責任保證金制,也就是在代理某項業(yè)務時,可向政府有關監(jiān)管部門交納一定數(shù)額的誠信抵押金,如有違紀,押金自動沉沒,從而增加社會代理機構違法、違規(guī)的運營成本,努力使它與代理機構不合法操作所獲得利潤逐漸接近甚至超過不合法所得,迫使社會代理趨向合法從事政府采購活動。(下)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