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工作中,不少地方的采購代理機構為了“顯示”他們對采購評審工作的高度重視,往往在制定評審因素及評分標準時,就“有意”考慮得比較廣泛、全面,有時竟使用了十多項評價因素,極大地分散和削弱了“價格”等核心指標的地位和競爭力,從而導致“高價”標書常?!昂戏ā敝袠说默F(xiàn)象。對此,不僅采購人不滿意,一些低價標書的供應商也常常提出“質(zhì)疑”。追其原因,就根源于評標標準的制定不盡科學合理。在此,筆者提醒各有關方面,在制定評價因素及評分標準時,一定要對“高價”標書起到一種抑制甚至于遏制作用。
導致“高價”標書中標的主要原因
對評標因素的賦值不合理,沒能凸顯出價格指標應有的分值地位。在任何一個項目的采購活動中,影響或需考慮采購結果的因素確實有很多,如價格、性能、技術、服務、信譽、參數(shù)、財務狀況、經(jīng)營業(yè)績等等,但在這些眾多的評審因素中,“價格”因素對采購人權益的影響力是極大的,也是眾所周知的,采購代理機構更是非常清楚。因此,采購代理機構在給各個評審指標確定具體的分值比例時,就必須要充分體現(xiàn)和突出“價格”指標的重要作用和主導地位,要給予該指標較高的分值比例。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中明確規(guī)定,“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由此,大家從中可見,貨物項目的“價格”指標分值最高的可達到百分之六十,而服務項目的“價格”指標分值也可達到百分之三十。對此,如果采購代理機構不能按常規(guī)的思維去給評標指標進行賦值,那就會“淡化”和“分散”價格指標的影響力,其結果很可能就會導致“高價”標書的中標。
考慮的評審因素過多,沖淡了“價格”指標的主導地位和競爭力。一般來說,在公開招標活動中,凡使用“綜合評分法”方式進行標書評審的,幾乎都是采用“定值”打分的辦法,如,普遍使用的“百分制”打分法。在這個過程中,如果需要考慮的評審指標越多,各個指標所占的分值比例自然就會相對減小,而少數(shù)重要指標的主導性也就難以被凸顯出來。在實際工作中,不少的采購代理機構往往由于擅長擴大影響評標結果的因素范圍,影響大的也好,影響小的也好,往往統(tǒng)統(tǒng)地都給予考慮,有些項目的評標因素,有時多達十多項??晒P者發(fā)現(xiàn),在這些采購代理機構制定和確定的評審因素中,有不少的評審因素都是“無關要緊”的,與特定的采購項目,以及采購人的特定需求等幾乎都沒有多大的直接聯(lián)系,而將這些“多而濫”的因素作為標書的評審指標,在評標之前都要對其賦值,即確定具體的分值,這就直接“沖淡”和“削弱”了“價格”指標的影響力。如果根據(jù)這種評標因素的評價體系,對標書進行評審,其結果,也很可能會出現(xiàn)“高價”中標的現(xiàn)象。
必須要遏制“高價”中標的理由
評審標準的制定必須要抑制“高價”中標,這是貫徹落實政府采購宗旨的根本體現(xiàn)。《政府采購法》第一條就明確規(guī)定,實施政府采購,就是為了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這就是說,我們實施政府采購的目標宗旨之一,就是要節(jié)約采購資金,而節(jié)約資金最直接的體現(xiàn)就是在采購價格上。因此,集中采購機構就必須有責任、有義務采取多項措施,充分壓降采購價格,包括使用評審指標來遏制“高價”投標的辦法,這是貫徹落實《政府采購法》宗旨和要求的重要舉措。
集中采購機構充分壓降采購價格,也是《政府采購法》明確規(guī)定的基本采購要求。在《政府采購法》第十七條中明確規(guī)定,“集中采購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的要求”,對此,作為政府采購業(yè)務的法定代理機構,只有采取措施回避、拒絕、遏制各種“高價”投標行為,才能使代理采購價格真正低于“市場平均價格”,所代理實施的政府采購活動才能符合《政府采購法》提出的根本要求。
制定對高價標書具有抑制作用的評標標準,也是對采購人需求的實質(zhì)性體現(xiàn)。集中采購機構作為采購人采購項目的法寶代理機構,必須要嚴格按照采購人的委托和采購人提出的實質(zhì)需求實施代理采購活動。而采購人的要求之一,或者說是最大的目的也就是要“最大限度”地節(jié)約采購資金。因此,采購代理機構在編制和確定評審指標及其評分標準時,只有對高價標書有一個遏制作用,才能體現(xiàn)和突出采購人的實質(zhì)性需求。(上)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