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方案還是共同擬定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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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09年11月09日
許多采購人代表在擬定采購方案前,往往會向潛在供應商咨詢。這種咨詢活動也常常能為采購人代表完善采購需求提供幫助。同時還會在不同程度上提高采購效率。不過,讓人遺憾的是,在采購實踐中,不時會出現(xiàn)采購人代表在“咨詢”之后擬定采購方案時,將意向單位的優(yōu)點列入了采購方案與評分標準之中。對于這樣的問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即使能夠發(fā)現(xiàn)端倪,但往往因?qū)I(yè)知識欠缺以及采購人代表的“領導對此項目有時間要求”、“我們已經(jīng)做好了充分的論證”等借口而有心無力。久而久之,一些采購人代表的不正之風便得到了助長。這對政府采購的健康發(fā)展顯然是百害而無一利的。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加強對采購方案的監(jiān)督,避免采購人代表的個人“意向”出現(xiàn)在采購需求中。
根據(jù)《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招標采購單位就招標文件征詢過意見的專家,不得再作為評標專家參加評標。采購人不得以專家身份參與本部門或者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標。”那么,招標采購單位就招標文件征詢過意見的供應商能否參與投標呢?向供應商征詢過意見的采購人代表是否又能出現(xiàn)在評標委員會中參與該次采購的評標呢?這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也是有待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一步明確的問題。如何才能更好地滿足采購人的采購需求,又能避免少數(shù)采購人代表與供應商之間私下達成“意向”,損害國家利益、他人利益呢?筆者認為,應該改變采購方案擬定由采購人代表單方面完成的既往做法。
在筆者看來,采購人代表在擬定采購方案時,應該公開采購人的采購計劃以及采購需要,并邀請專家成立采購方案工作小組共同設計采購方案,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及采購單位的分管領導應參與其中進行監(jiān)督。而采購方案擬定后,可以考慮掛在網(wǎng)上,廣泛征求供應商的意見。這不僅能夠切實保證政府采購的公開、公平、公正,而且還可以避免個別采購人代表與供應商之間的私下“交易”。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