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項目從前期的立項備案、審批決策,到招標采購具體程序的實施,須經眾多環(huán)節(jié)和部門,涉及多方利益關系,對于嚴肅、敏感的政府采購項目來說,為保證政府采購交易過程和結果公平、公正,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使得各方采購當事人合法權益得以保護,招標采購過程有關回避事宜就顯得尤為重要。經過梳理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工作實踐,下面談談有關政采回避事宜。
早在2003年,《政府采購法》第十二條就提出了有關回避的制度,規(guī)定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前款所稱相關人員,包括招標采購中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等”。后來,《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對于回避的情形進行了進一步的細化完善,規(guī)定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一)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二)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jiān)事;(三)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四)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五)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詢問被申請回避人員,有利害關系的被申請回避人員應當回避”。
下面我們就具體到各責任主體說說回避事宜。
一、采購人回避事宜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有規(guī)定。一是采購人員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與潛在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的、擔任過董事、監(jiān)事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二是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姻親關系的;三是采購人不得以專家身份參與本部門或者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標;四是其他可能影響政采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也必須回避;
二、代理機構回避事宜
實踐中,許多代理機構不但具備招標代理資質,同時還具備造價咨詢、監(jiān)理等多項資質。不同的采購項目往往扮演不同的角色,有時是代理服務角色,有時是潛在投標人、供應商角色,有時甚至還擁有一定數量實力的評審專家,這就要求代理機構及時準確定位自己,立足本職,端正態(tài)度,積極做好相關回避事宜;招標采購工作的嚴肅性就表現在程序的不可逆,尤其是財政部令第19號、《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7〕86號)等文件相繼出臺,使得每一步都是有痕跡、有證據,每一步都是做數的,所謂開弓沒有回頭箭,代理機構不得不對自己提出更高更嚴的要求。一是《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二是《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參加由本機構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
三、供應商回避事宜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明確規(guī)定,一是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原因是供應商之間易產生串通及圍標,不利于公平競爭;二是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guī)范編制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單一來源除外),原因是供應商可能利用自身信息優(yōu)勢,違反公平競爭原則;三是為采購項目提供項目管理、監(jiān)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單一來源除外),原因是同一項目的不同實施主體之間,可能存在運動員兼裁判員,無法形成有效的監(jiān)督、制約關系,項目的安全、質量、工期、成本等目標控制無從談起,使得監(jiān)督名存實亡。
四、評審委員會回避事宜
除《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有關的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的回避事項同樣適用于評審專家之外,還有一是《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46條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二是《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招標采購單位就招標文件征詢過意見的專家,不得再作為評標專家參加評標。采購人不得以專家身份參與本部門或者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標。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參加由本機構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三是《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1)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2)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人員;3)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4)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5)評審專家原則上在一年之內不得連續(xù)三次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工作;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五、監(jiān)督回避事宜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46條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本部門負責監(jiān)督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其他可能影響政采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
六、其他需回避事宜
實踐中,應該注意把握幾個關鍵環(huán)節(jié)。一是開標前詢問告知利害關系人。采購單位在授權招標采購人代表時,要詢問招標采購人員是否存在直系親屬為本項采購的供應商,如有應當及時回避;潛在投標人也應當及時明確是否屬于應當回避范疇,并作出書面承諾;二是開標時告知詢問利害關系人。代理機構應當在開標截止時間時,且在投標文件拆封前,宣讀采購項目概況以及參與開標現場的采購單位及采購人代表名稱、監(jiān)督單位及監(jiān)督人名稱、各投標單位名稱,明確告知回避事項,并進行有關書面簽字承諾;各責任主體視情況自覺進行回避,如有異議可以開標當場提出;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也可以申請其回避;有利害關系、應當回避卻不自覺回避的,供應商可以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提出回避申請。情況屬實的,采購執(zhí)行機構應當要求其回避;對回避有異議或者事實清楚但拒不回避的,由采購人或者代理機構記錄在案,報財政部門依法處理;三是評標時告知利害關系人。代理機構首先向評審專家介紹采購項目基本情況、評標紀律等,明確告知回避事項,在評標或評定開始前,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應確認評委會成員、談判小組成員或詢價小組成員是否有利害關系,并由評委會所有成員作數出面承諾。
綜上所述,一個采購招標項目的成敗往往由細節(jié)決定的。目前,法律法規(guī)尚未對“回避制度以及所涉及利害關系人”的內涵外延有明確的法律解釋,但是,若從根本上改善一個行業(yè)領域環(huán)境,需要每一個從業(yè)者勿忘初心、堅持不懈、細節(jié)深耕、守正創(chuàng)新。認真走好每一步,即是最好的實踐承諾。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作者:冉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