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技術規(guī)范包括法律的結構、形式、文體、修改和廢止的方法等方面的規(guī)則,是起草、修改法律需要掌握的具體操作標準。準確運用立法技術規(guī)范,對保證立法工作的科學性、規(guī)范性、統(tǒng)一性,提高立法質量具有重要意義。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文字要求較其他文件更為嚴格,應科學準確,符合語言邏輯。以某政府規(guī)章原文為例:
第七十八條 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采購條例第五十四條有關規(guī)定處理:
(一)未按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程序和方法確定和使用預選供應商的。
(二)應當采用公務采購卡結算的項目不使用公務采購卡結算的。
(三)其他違反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行為。
第七十九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采購條例所稱的串通投標行為,按照采購條例第五十七條有關規(guī)定處理:
(一)投標供應商之間相互約定給予未中標的供應商利益補償。
(二)不同投標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負責人、項目投標授權代表人、項目負責人、主要技術人員為同一人、屬同一單位或者在同一單位繳納社會保險。
(三)不同投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同一人編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階段參與編制的。
(四)不同投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或部分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五)不同投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內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六)由同一單位工作人員為兩家以上(含兩家)供應商進行同一項投標活動的。
(七)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guī)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條 采購人、招標機構或者評審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屬于采購條例所稱的串通投標行為,按照采購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
(一)在開標前開啟其他投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并將投標情況告知投標供應商的。
(二)授意投標供應商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的。
(三)向投標供應商泄露其他投標供應商名稱、數量、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等應當保密信息的。
(四)對投標文件的內容或者價格進行授意的。
(五)評審委員會成員與采購人、招標機構、投標供應商或者其他利益相關人私自接觸,影響招評標工作公正進行的。
(六)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guī)認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條款存在幾點問題:
關于第七十八條,一是列出了三種采購人的情形,即“未按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程序和方法確定和使用預選供應商的” “應當采用公務采購卡結算的項目不使用公務采購卡結算的” “其他違反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行為”。其中,前兩種情形多出來兩個“的”字,與“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明顯重復,屬于病句。第三種情形則沒有“的”字,與前兩種情形也不同。二是前兩種情形的結尾處應當使用分號,但原文中都使用了句號。三是第一種情形中的“按”屬于口語語言,應當改為“按照”。四是上述所有“情形”實際上都使用錯誤,應當使用“行為”一詞,但本條中卻也有一處正確使用了“行為”一詞。
依照全國人大發(fā)布的立法技術規(guī)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這兩種表述有較大差異?!扒樾巍庇糜诒硎臼挛锼憩F出來的外在形態(tài)和狀況,“行為”用于表示人的活動。如果列舉的內容既包括“情形”又包括“行為”,統(tǒng)一用“情形”。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的“的”字不能省略。
關于第七十九條,一是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七項結尾處都沒有“的”字,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結尾處都有“的”字,形式不統(tǒng)一。二是各種情形的結尾處應當使用分號,但原文中都使用了句號,標點符號有誤。三是第二種情形和第四種情形一處用“或者”,另一處用“或”,這也屬于審核不認真。四是“按照采購條例第五十七條有關規(guī)定處理”及第七項中,分別使用了“按照”“依照”,不僅不符合立法規(guī)范,同一條款內文字也自相矛盾。
依照全國人大發(fā)布的立法技術規(guī)范,以法律法規(guī)作為依據的,一般用“依照”。如,“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分別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yè)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按照”一般用于對約定、章程、規(guī)定、份額、比例等的表述。如,“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或者分期支付保險費”。
關于第八十條,一是“采購人、招標機構或者評審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此處缺“的”字,而在列舉的前五種情形的結尾處使用了“的”,屬于表述不規(guī)范。二是各種情形的結尾處應當使用分號,但原文中都使用了句號。三是同一條款分別使用“按照”“依照”,自相矛盾。
依照全國人大發(fā)布的立法技術規(guī)范,應統(tǒng)一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表述,且列舉的情形和行為的結尾處則不能加“的”。此規(guī)章中還有大量的“和”“以及”“或者”“應當”“必須”“日”“工作日”混用和誤用的現象,有些類似于病句,有些條款的實質意思發(fā)生了變化,這就屬于立法的錯誤了。
最后,以《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的一個條款作為范本,供大家參考。
第六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guī)定的方式實施采購;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體上發(fā)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
(三)未按照規(guī)定執(zhí)行政府采購政策;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導致無法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或者國家財產遭受損失;
(五)未依法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熘谐槿≡u審專家;
(六)非法干預采購評審活動;
(七)采用綜合評分法時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八)對供應商的詢問、質疑逾期未作處理;
(九)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十)未按照規(guī)定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
(作者:汪泳 單位: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