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這兩種采購方式很相似,這兩者有什么區(qū)別嗎?”
很多企業(yè)覺得這兩種采購方式像雙胞胎一樣,總是傻傻讓人分不清楚。當采購項目采用談判或者磋商時,不知道該如何區(qū)別應對?不了解兩者的本質(zhì)區(qū)別,就難以有的放矢,成功率自然也就降低了。
近日,記者采訪了政府采購業(yè)界專家、政府采購信息報社總編輯張松偉,詳細解讀了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有哪些不同,以及各自的適用條件。
本質(zhì)區(qū)別是啥?
一言概之:競爭性談判最后比的是價格,誰價格最低誰成交;競爭性磋商最后比拼的是綜合實力,誰綜合得分高誰成交。
競爭性談判:在經(jīng)過一輪或者多輪談判后,供應商在滿足所有實質(zhì)性需求的前提下,報出最后報價,誰報的價格最低誰就是成交候選供應商。
競爭性磋商:磋商結束后,也是要求供應商提交最后報價,但這時磋商小組采用的是綜合評分法,對滿足所有實質(zhì)性要求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和最后報價進行綜合評分,誰得分最高誰成交。
相比之下,競爭性磋商對不太明確需求的采購單位,對供應商向磋商小組展示產(chǎn)品質(zhì)量、服務等都是有優(yōu)勢的。
還有5個細節(jié)不同
1、“等標期”不同
競爭性談判:從談判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競爭性磋商:從競爭性磋商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
2、澄清修改期限不同
首先值得一提的是,對談判文件或者磋商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都是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進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實施主體是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談判(磋商)小組。
競爭性談判: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文件的供應商,不足3個工作日,應當順延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競爭性磋商: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磋商文件的供應商;不足5日,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
3、采購文件發(fā)售期限不同
競爭性談判:空白,沒有明確規(guī)定。
競爭性磋商:磋商文件的發(fā)售期限自開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4、評審專家組成不同
談判小組和磋商小組都是由3人以上單數(shù)組成,但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以上的項目,競爭性談判的談判小組就應當由5人以上單數(shù)組成。
競爭性談判:談判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共3人以上單數(shù)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shù)不得少于談判小組成員總數(shù)的2/3。采購人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或者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審。
值得關注的是,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貨物或者服務采購項目,或者達到招標規(guī)模標準的政府采購工程,談判小組應當由5人以上單數(shù)組成。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七條
競爭性磋商:磋商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共3人以上單數(shù)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shù)不得少于磋商小組成員總數(shù)的2/3。采購人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或者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審。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
5、使用條件不同
競爭性談判有4種使用條件,競爭性磋商有5種使用條件。
其中,談判和磋商有兩種使用條件是相似的。
另外,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更適合使用競爭性磋商方式。
符合使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有如下4種情形,包括: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zhì)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ㄈ┎捎谜袠怂钑r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但應當是采購人不可預見的或者非因采購人拖延導致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這里指因采購藝術品或者因?qū)@S屑夹g或者因服務的時間、數(shù)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導致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符合使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的有如下5種情形,包括:
?。ㄒ唬┱徺I服務項目。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zhì)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shù)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四)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zhuǎn)化項目。
?。ㄎ澹┌凑照袠送稑朔ㄒ约捌鋵嵤l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wǎng) 作者:修霄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