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在一個公開招標的項目中,只有3家供應商參與投標且都符合資格要求,但是開標評標結束、中標公告發(fā)布后,其中一家供應商發(fā)出了撤回投標文件的函,那么,此時的采購結果還有效嗎?針對該發(fā)函的投標商應該作何處理?
回答
從法理層面來看,一位政府采購專家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投標文件是要約,要約的撤銷應在承諾之前。在本案中,顯然合同已經成立,要約不能撤銷。如果這家供應商沒中標,那他是否撤回投標文件,這并不影響采購結果,但如果其執(zhí)意要撤回投標文件,應沒收其投標保證金;如果這家供應商中標了,那么可以認定為其違約。
海南菲迪克招標咨詢公司總經理彭時明認為,投標文件的撤回,是不參與合同競爭的意思表達,它應當發(fā)生在合同評審之前或評審之中。關于公開招標必須滿足3家合格供應商的要求,是開標的先決條件,只要評標結束前這個條件是滿足的,評審結果就是合法的。供應商在評審結果公布后宣布撤回投標文件,它撤回的不再是參與合同競爭的意思表達,只能算是放棄候補成交資格,也就是終止了投標文件的有效期,這不影響前期流程的合法性。答復這一家供應商其實很簡單,開標后撤回投標文件是違約行為,根據其撤回請求,可以取消其中標候選資格,扣留其投標保證金,記錄其違約行為,降低其信用評價。
彭時明進一步指出,事實上,這一案例很像我們買票看電影,電影已然看完,此時觀眾要求退票不看了,這顯然不合理。反向推導來看,試想,如果中標結果公布后撤回投標文件是合法的,那么,任何招標項目都會面臨中標結果不合法的困境,因為所有參與投標但沒有中標的供應商都可以選擇這么做,從而爭取重新招標的機會,這將大大降低采購效率,也擾亂了正常的采購程序。
對于投標文件的撤回時間,《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已有規(guī)定。北京市石景山區(qū)財政局政府采購科的秦玲芳指出了另外一種情況,87號令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遞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因此,本案的關鍵在于撤回投標文件的函發(fā)出的時間是否在投標截止時間前。若撤回投標文件的函確是在投標截止時間前發(fā)出的,因郵寄在途時間導致采購代理機構收到函的時間晚于中標公告發(fā)布時間、中(落)標通知書發(fā)出時間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重新發(fā)布廢標公告,顯然本案不屬于此種情形;若函發(fā)出時間晚于投標截止時間,說明該項目在投標、開評標階段依然有3家供應商參與投標,符合法律法規(guī)及87號令的相關規(guī)定,中標結果應當有效。
總而言之,政府采購設立的初衷既是為了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購市場大環(huán)境,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是為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評審結果公布后撤回投標文件的這種“小動作”,是在利益追求中不顧規(guī)則和信用的行為,眾多受訪專家表示,對其不能放縱姑息,任其蔓延。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七條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
第三十四條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遞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補充、修改的內容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簽署、蓋章、密封后,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一條 開標時,應當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經確認無誤后,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內容。投標人不足3家的,不得開標。
第四十四條 公開招標采購項目開標結束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合格投標人不足3家的,不得評標。(記者 楊文君)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