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人代表作為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磋商)小組、詢價小組的成員參與評審,身份卻又不是評審專家,這使得采購人代表在評審活動中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
采購人代表需要在評審前介紹項目背景和技術需求的,應當事先提交書面介紹材料,介紹內容不得存在歧視性、傾向性意見,不得超出采購文件所述范圍,書面介紹材料作為采購項目文件隨其他文件一并存檔。采購人代表不能在解釋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磋商文件和詢價通知書含義,以及宣傳法規(guī)政策時,作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或者說明。評審過程中采購人代表不能以個人看法為由,作傾向性、誤導性的發(fā)言。當評審專家主動詢問時,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能應邀介紹自己的傾向或有可能起誤導作用的感受、說明等。
在政府采購實踐中,部分采購人代表在評審現(xiàn)場很難控制自己,往往會忍不住表達自己的喜好。有的是直接表達希望某供應商中標(或成交);有的是直接表達自己希望某個品牌中標(或成交);有的是表達討厭某個品牌或否定某家供應商。近年來,由于評審現(xiàn)場有了錄音錄像,直接表達喜好的情況已經越來越少,更多是用間接的方式進行“引導”。例如,表示自己非??粗啬男┲笜恕⒒蚴怯盟说慕涷瀬肀磉_對某品牌的喜好或厭惡等。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的評審專家作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或者說明。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規(guī)定,采購人需要在評審前介紹項目背景和技術需求的,應當事先提交書面介紹材料,介紹內容不得存在歧視性、傾向性意見,不得超出采購文件所述范圍,書面介紹材料作為采購項目文件隨其他文件一并存檔。
所以采購人在評審現(xiàn)場介紹項目情況時務必做到依法合規(guī),避免給自己留下“后患”。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作者:趙志明/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