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guī)并沒有將保證金的收取作為必要環(huán)節(jié),但為保障項目的順利進行,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在采購文件中要求供應商提交保證金。對此,近年來業(yè)界也在呼吁:“取消保證金的做法不宜搞‘一刀切’”。
另外,關于保證金的提交時間、退還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等對此均有規(guī)定,即保證金也有“有效期”。下面這起案件就是由保證金提交的截止時間及退還而引起的。
案情概述
某代理機構受采購人委托,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一批廚房設備項目。第一次采購活動結束后,因法定原因作出了重新開展采購活動的處理決定。于是,代理機構發(fā)布了該項目的第二次采購公告,項目如期進行。在項目正式開始當天,共有四家供應商前來參加談判并送達響應文件。在現(xiàn)場,代理機構發(fā)現(xiàn)A供應商未在項目開啟的前一天按談判文件規(guī)定將保證金匯入指定銀行賬號,遂拒收了A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原因是代理機構在第一次采購活動結束后,按規(guī)定將參加項目響應供應商(含A供應商)的保證金退還至各供應商銀行賬戶,但A供應商未及時關注其公司銀行賬戶信息,誤認為第一次提交的保證金代理機構未退回,第二次響應時可延續(xù)第一次提交的保證金。
雙方在現(xiàn)場發(fā)生爭執(zhí),A供應商稱,代理機構退還第一次保證金后,應告知一聲,并且其在參加其他地方的項目時,同一項目出現(xiàn)第二次、第三次公告后都會延續(xù)第一次提交的保證金。代理機構稱,項目結束后,代理機構已按規(guī)定退還了保證金,況且第二次的采購活動不能確定A供應商是否會繼續(xù)參加該項目,代理機構沒有告知的義務。
后來A供應商依法提出質疑,并對質疑答復不滿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財政部門依法受理A供應商的書面投訴,根據(jù)相關當事人的書面材料以及調閱的項目檔案資料發(fā)現(xiàn),第一次采購活動結束后,代理機構在規(guī)定期限內,將參加響應供應商的保證金退還;A供應商參加第二次采購活動,未提供有效保證金的證明材料。據(jù)此,財政部門駁回了A供應商的投訴。
另查明,談判文件規(guī)定,響應供應商的保證金須在項目開啟前一天17:30之前到賬(指定賬戶),否則無效;A供應商的響應文件按規(guī)定送達,但代理機構以未提交保證金為由拒收了A供應商的響應文件的行為不當,財政部門責令采購人修改談判文件后,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問題引出
一、是否需要收取保證金?
二、關于保證金的退還,有何規(guī)定?
三、保證金是否有效,該由誰做出認定?
四、保證金提交的截止時間是否可提前?
案例探析
在是否需要收取保證金的問題上,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guī)并沒有規(guī)定將收取保證金作為采購活動的必要環(huán)節(jié);采購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可結合采購項目的特性,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規(guī)定供應商是否必須提交保證金。因此,對于近年來一些地方取消保證金的做法,業(yè)界也在呼吁并強調:“此種做法不宜搞‘一刀切’?!?/p>
關于保證金的退還,筆者認為,供應商提交的保證金,除采購文件中規(guī)定不予退還的情形外,無論是成交供應商(自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還是未“中選”的供應商(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均有明確的退還規(guī)定,任何人都不得無故占有供應商的保證金,更不得設置不合理條款作為不予退還保證金的苛刻條件。
本項目代理機構在第一次采購活動結束后,在規(guī)定期限內退還了A供應商的保證金,符合相關規(guī)定,且沒有規(guī)定退還保證金后需告知供應商。
那么,保證金是否有效,該由誰做出認定?
首先,若采購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規(guī)定必須提交保證金的,還必須明確提交的金額(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成交和未成交供應商保證金的退還時間期限以及不予退還的情形。
其次,當采購文件中明確規(guī)定必須提交保證金的,保證金應屬于響應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若供應商未按照采購文件的規(guī)定提交保證金的,其響應無效,否則,就失去了提交保證金的意義。
再其次,根據(jù)案件中財政部門做出的處理決定,至于供應商保證金是否有效的結論,應屬于評審意見的組成部分,由評審專家依照采購文件中規(guī)定的評審辦法和標準做出,而不應由采購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在談判現(xiàn)場上“果斷”做出相關認定并拒收響應文件。
對于保證金提交的截止時間可否提前的問題,類似于本案情況,將保證金截止時間定為項目開啟的前一天的某個時間,那是否可以提前兩天或五天?筆者認為,無論采購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出于怎樣的目的,都不得侵害供應商的權利。保證金既然屬于響應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響應截止時間之前供應商就有權決定是否參加響應,將保證金的提交截止時間提前,減少了供應商是否參加響應的判別和決策時間,對潛在供應商不公平。
法律鏈接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
第二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活動結束后及時退還供應商的保證金,但因供應商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未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在采購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金不予退還:(一)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后撤回響應文件的;(二)供應商在響應文件中提供虛假材料的;(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認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應商不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四)供應商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五)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作者:溫朝文 單位:江西省石城縣財政局)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