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德能
案情概述
某項目評標過程中,采購人代表與評審專家發(fā)生了爭執(zhí):采購人代表認為,A投標人的投標產品與參考品牌不在同一個檔次,未實質性響應招標要求,不應當通過符合性審查;評審專家則認為,A投標人的投標產品完全響應了招標文件采購需求的技術要求和其他要求,僅僅是不在招標文件寫明的參考品牌內。但招標文件并未要求,只有參考品牌產品才算滿足采購需求,招標文件允許投標人選擇其他品牌的產品投標,只要其他品牌的產品實質上相當于或者優(yōu)于參考品牌就是實質性響應了招標要求。
上述爭議被反映至財政部門,工作人員無法評判哪方有理,如果不解決符合性審查的爭議,將無法進入評審環(huán)節(jié),最終財政部門建議依據(jù)《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六十一條“評標委員會成員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應當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作出結論”的規(guī)定,進行表決。表決結果顯示,多數(shù)評審專家認為A投標人的投標產品應通過符合性審查,進入評審環(huán)節(jié)。
經評審,A投標人綜合得分排名第一,但采購人代表不同意評標結果,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經現(xiàn)場組織評審的代理機構項目負責人解釋,最終采購人代表簽署了不同意A投標人為推薦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的意見,理由是A投標人的投標產品與招標文件要求的參考品牌產品不在同一個檔次。
代理機構在規(guī)定時間內將評標報告送給采購人,要求采購人在評標報告確定的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按順序確定中標人。兩天后采購人以書面方式向財政部門報告,報告稱A投標人的投標產品與招標文件要求的參考品牌產品不在同一個檔次,因此,不同意A投標人為中標人,請求財政部門同意其另外選擇確定中標人。
財政部門收到報告后,經審查認為,依據(jù)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定中標人是采購人的權利,財政部門無權干預,也無權同意其另外選擇確定中標人,請采購人依法獨立解決。
問題引出
1. 評審中可以以“投標產品與招標文件要求的參考品牌產品不在同一個檔次”為由認定投標文件未實質性響應招標要求嗎?
2. 參考品牌有什么作用?
案例探析
第一,關于參考品牌的規(guī)定,見于《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技術規(guī)格均不得要求或標明某一特定的專利技術、商標、名稱、設計、原產地或供應者等,不得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如果必須引用某一供應者的技術規(guī)格才能準確或清楚地說明擬招標貨物的技術規(guī)格時,則應當在參照后面加上“或相當于”的字樣。
政府采購貨物招標中,明確采購需求是開展招標的前提。對此,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guī)均有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采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以及政府采購政策規(guī)定的技術、服務、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除因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外,采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必要時,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相關供應商、專家的意見。
87號令第十一條規(guī)定,采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包括以下內容:(二)采購標的需執(zhí)行的國家相關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其他標準、規(guī)范;(三)采購標的需滿足的質量、安全、技術規(guī)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符合下列情形的項目,可以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開展采購:(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綜上,因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項目依法應當采用非招標方式的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方式進行采購。
而如果采用招標方式,招標文件應對采購貨物的需求描述詳盡,對于已經明確采購需求的,就不應當提出參考品牌。即便提出了參考品牌,也起不到參考的作用,不能作為認定投標文件未實質性響應招標要求的理由。在評審中,評判投標產品是否實質性響應招標要求,應以投標產品對采購需求的響應程度為準,而不是簡單地劃分檔次。因為,貨物的品牌檔次并沒有具體的評判標準,每個評審專家都有自己的理解,而且有時差別很大。
以參考品牌來認定投標產品的檔次,再以是否為同一檔次來認定投標產品是否實質性響應招標要求,這樣做并不合理。
87號令第二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于不允許偏離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標明。因此,依法評判投標產品是否實質性響應招標要求的標準是在招標文件中醒目標明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而不是以參考品牌來推論的檔次。在采購需求具體明確的前提下,評標委員會也只能根據(jù)招標文件中醒目標明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來評審投標產品是否實質性響應招標要求。
第二,有人認為,由于采購貨物技術或者參數(shù)配置等的確無法完全準確描述的,通過參考品牌來提示投標人選擇同質投標產品來參加投標,可以起到更好理解采購需求的作用。
對此,筆者認為,招標采購中就不應當提出參考品牌,提出了參考品牌也沒有意義,沒有作用。采購人經過市場調研、征求相關供應商、專家的意見、聘請第三方機構編制采購需求等可以達到法規(guī)要求的“采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需要投標人通過參考品牌的技術參數(shù)來“揣摩”采購人需求的想法本身就不合理。
采購人和代理機構應當準確理解招標采購的需求,在完整、明確的采購需求上做好、做足文章,而不是試圖通過參考品牌來讓投標人分析采購人的需求,選擇符合采購需求的產品參加投標。如果客觀上的確因為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應當依法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進行采購,而不是在招標采購項目中模糊地以參考品牌來代替應當完整、明確的采購需求。
第三,以參考品牌來“確定”采購需求很容易引發(fā)質疑投訴。就本案例而言,如果評標委員會評判A投標人的投標產品已經實質性響應招標要求,而后又以其投標產品“與參考品牌不在同一檔次”來判定其不通過符合性審查,令A投標人難以信服,從而對其投標產品不通過符合性審查的評審結果提出質疑或者投訴。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