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實踐】
涉嫌串通投標的工程項目,其某一標段解除合同后該如何采購
■ 牛亞杰
筆者在政府采購監(jiān)管過程中遇到這樣一個工程采購的案例:采購人申請對一個新建的工程項目通過政府采購方式進行采購。同時根據(jù)采購人提供的資料,筆者了解到,該項目分為了6個標段,并按照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了招標。但該項目在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收到公安部門立案偵查的提示函,稱該項目存在串通投標問題,采購人隨后與第四標段(工程施工項目,中標金額為150萬元)原中標單位達成解除合同的意見,采購人又申請針對第四標段通過政府采購方式重新采購。
由于該項目已經(jīng)根據(jù)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了招標并開始實施,現(xiàn)在能否通過政府采購方式對該項目的第四標段進行重新采購,筆者查閱了相關法律法規(guī)。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另外,根據(jù)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筆者認為,該項目第四標段后續(xù)采購(包括重新采購)應按照招標投標法等相關規(guī)定辦理。
具體來講,若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重新招標也要根據(jù)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這與《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guī)定》并不沖突,同時也符合政府采購法第四條“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當然串通招標投標行為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作者單位:陜西省岐山縣政府采購中心)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