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云 李瑩
某醫(yī)學高等??茖W?!爸兴帢吮攫^設施設備項目”評標結束后,A供應商向代理機構提出質疑并因質疑答復不滿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質疑投訴內容同為其投標文件封面沒有加蓋法人電子印章而被判定為資格審查不通過。財政部門查閱了項目招標文件及A供應商投標文件,招標文件對涉及投訴內容部分有如下規(guī)定:“1.投標文件由《技術與商務投標書》和《投標報價書》兩部分文件構成。2.《投標文件》中必須加蓋電子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電子印章(資格審查項)?!?/p>
經審查,財政部門投訴處理決定認為,1.投標文件封面并不屬于招標文件界定的投標文件構成部分。2.在《投標文件》中是每一頁均需加蓋電子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電子印章,還是其中某些頁加蓋電子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電子印章即可,存在歧義。投訴事項成立。
政府采購項目實踐中,在資格審查環(huán)節(jié)或符合性審查環(huán)節(jié),因投標文件封面沒有加蓋公章(電子印章)或有內容缺失而導致投標無效的案例時有發(fā)生。
值得討論的是,招標文件是否應當將封面簽署作為實質性要求?資格審查或專家評審過程中,有關人員是否應當嚴格審查封面未加蓋公章的情形。
第一,招標文件不宜將封面簽署情況作為實質性要求。
“封面”一詞一般指書刊封面(表層部分),有保護和裝飾書刊的作用,封面按規(guī)定印上表示書刊屬性的內容。而日常工作生活中裝訂的文件,使用封面的意義,除了標識文件重要內容,如,名稱、時間等,也能起到修飾、保護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招標文件應當包括采購項目的商務條件、采購需求、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投標報價要求、評標方法、評標標準以及擬簽訂的合同文本等”。相對應的,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作出明確響應,應包括報價、技術、商務等內容。
綜上,投標文件的封面不是投標文件的第一頁,并不屬于投標響應內容,其存在的意義也無非是標識和裝飾。
盡管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允許招標文件可以具體規(guī)定投標文件的簽署、蓋章要求,并明確“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簽署、蓋章的”視為無效投標,但招標文件不宜也不應當將封面簽署、蓋章作為實質性要求。
第二,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不宜將封面沒有加蓋公章的投標文件視為不合格。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guī)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的相關案例,公章的作用表現在:一是表明投標行為(要約行為)非個人行為,公司承擔有關法律后果。二是公司對有關內容真實意思的表達予以確認。筆者認為,成冊裝訂的投標文件關鍵性內容(如授權函、承諾書等)加蓋公章已可實現公章的意義和價值,而少數頁面沒有蓋章應當視為具有法律效力,與全冊文件意思表示一致。
實操中,招標文件并不會特別強調投標人須在封面加蓋公章。若招標文件沒有明確所有頁面均須加蓋公章(作資格性或符合性審查內容)的,需要結合具體的簽署要求作出判斷,也即特別要求蓋章的地方有蓋章、要求簽字的地方有簽字即可。即使招標文件將“投標文件每一頁須加蓋公章”作為實質性要求,封面也不應包含在內。
因此,資格性審查、符合性審查不宜將封面沒有加蓋公章的投標文件視為不合格。
從合同簽訂的本質以及提高采購效率的角度出發(fā),當事人應該關注投標人在價格、技術和服務等方面的充分競爭。而形式上的審查不宜嚴苛,更不應對招標文件做延伸解讀。
第三,封面屬于非實質性的格式、形式內容。
《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規(guī)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投標(響應)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應當簡化明確,不得因裝訂、紙張、文件排序等非實質性的格式、形式問題限制和影響供應商投標(響應)”。雖然上述條款未包含封面的相關描述,但封面理應屬于“格式、形式”上的非實質性內容。因封面未加蓋公章而否定投標文件(行為)顯然也違背了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精神內涵。
(作者單位:黃云,遵義醫(y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yī)院;李瑩,貴州衛(wèi)虹招標有限公司)
小編有話說
蓋章問題應當予以明確
關于文章中供應商公章蓋印的問題,小編曾在采訪中聽到多家企業(yè)代表反映:“害怕因公章加蓋的問題被駁回,安全起見,我們就在投標文件的每一頁上都蓋上公章。”
小編還了解到,紙質版的投標文件一般都是數百頁,供應商如果在每一頁上都加蓋公章,耗時耗力。有些地方推出了電子版投標文件,可以加蓋“云章”,和紙質版操作相比,雖然簡單了許多,但如果在每一頁上都蓋章,操作依舊很繁瑣。
事實上,投標文件沒有必要每一頁都加蓋公章,為了方便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在制作采購文件時,或者發(fā)布相關通知時,應該對這一問題予以明確。
(楊文君)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