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毅
代理機構在處理質疑時,應主動作為,核實相關材料。筆者認為,可以從內部材料、外部材料、專家意見三方面展開相關工作。
主動調取內外部材料進行核實。受理了供應商的質疑后,代理機構要依法進行調查取證與核實。代理機構在調取復核相關材料時,一是應告知與質疑事項有利害關系的供應商,要求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或者通過當面詢問的形式讓供應商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筆者認為,有關中標(成交)產品不滿足要求的質疑事項,尋求成交供應商的意見和說明無可厚非,但其回復內容只能作為參考,代理機構還應結合質疑人提供的證明材料、調查獲取的材料,綜合分析和研判后進行回復,特別要注意對于依法保密的信息,質疑人以此作為事實依據的,應要求質疑人書面說明取得這些信息的合法途徑和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積極主動獲取外部證明材料或者咨詢相關部門獲取證據。代理機構在處理質疑時,的確沒有行政強制調查權,但并非不能進行求證。調查了解情況是每個組織都擁有的普遍權利,在涉及與質疑有關的證明材料時,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機構有權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了解情況,要求出具書面情況說明,或者在遇到需要了解的專業(yè)問題時,可以向有關專業(yè)機構提出咨詢請求,要求出具書面咨詢說明。比如,質疑合同業(yè)績的真實性,可以對業(yè)績材料中的相關單位進行詢問,以確認業(yè)績的真實性。質疑中標供應商提供的證書、檢測報告等有問題,可向發(fā)證(檢測、認證)機構函詢求證(或者通過信用中國等官方渠道查詢)確認其真實有效性。再比如,在某空調采購項目中,供應商質疑成交人報價的空調“全年能源消耗率”不滿足詢價文件的要求,并提供了格力官網和蘇寧商城查詢截圖,因這些網站信息僅可作為參考證明材料,當地政府采購中心主動作為,對該空調在中國質量認證中心節(jié)能認證時提交的存檔資料及實測數據中的“全年能源消耗率”進行了函詢核實,經中國質量認證中心核查并回復,確認質疑成立。
適時組織專家協(xié)助答復質疑。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當配合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答復供應商的詢問或質疑。”《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四條規(guī)定:供應商對評審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或者競爭性磋商小組協(xié)助答復質疑。這里用的是“可以”,并非必須程序,有些質疑事項明顯與評審過程無關的,就沒有必要再組織專家協(xié)助答復質疑,比如,質疑供應商沒有提供某項證書或提供的證書失效,代理機構通過查閱復核投標文件便可得出結論。類似質疑代理機構操作程序不規(guī)范、供應商弄虛作假等情況,專家也沒有認定權利。評審專家在處理供應商質疑時的作用僅僅是協(xié)助性質的,不是決定性的,評審專家在評審中有評審權,但沒有認定質疑是否屬實的決定權。質疑受理的主體是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機構,而不是評審專家,即便是對評審過程和評審結果提出的質疑,需要組織評審專家來協(xié)助答復質疑的,評審專家也僅是協(xié)助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機構來認定和處理質疑。另外,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機構特別要注意甄別評審專家出具的意見,因為評審專家與質疑事項有利害關系,常理上都會維護自己的利益,不會輕易自己“打臉”。某些結論即便錯誤也不會主動承認,如果專家意見有明顯錯誤且堅持不改的,代理機構要綜合研判后上報監(jiān)管部門,即便是全部采納專家意見,代理機構也應將專家意見轉變成質疑答復書格式并進行簽署,這樣才具有法律效力。
(作者單位:四川省儀隴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