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發(fā)改委在官網發(fā)布《關于規(guī)范招投標領域工程建設保證金收取有關工作的通知》。根據通知,廣東將在工程建設招投標領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險)替代現金繳納保證金,鼓勵招標人對中小微企業(yè)投標人免除投標擔保。
通知明確以下內容:
一、嚴格規(guī)范保證金收取
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guī)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等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設領域擅自新設保證金項目。招標人或建設單位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的,應當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載明,明確提交方式、數額(比例)、返還方式、返還時間等信息。
(一)投標保證金。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保證金不得超過投標項目估算價的2%。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5日內將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中標候選人以外的投標人,在書面合同訂立之日起5日內將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中標人和其他中標候選人。
鼓勵招標人對中小微企業(yè)投標人免除投標擔保。
(二)履約保證金。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向招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招標人(建設單位)應當同時向施工項目中標人(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發(fā)包人應合理設置履約保證金期限,鼓勵推行分期返退制度,發(fā)包人可根據工程進展及履約情況逐步返還履約保證金。在合同履約有保障的情況下,鼓勵政府投資項目發(fā)包人免除或適度降低履約保證金額度、提高進度款支付比例。
(三)工程質量保證金。嚴格執(zhí)行《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預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期限不得超過缺陷責任期,缺陷責任期一般為一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fā)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同時要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二、全面推行保函(保險)替代現金保證金
在工程建設招投標領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險)替代現金繳納保證金,投標人、中標人以銀行保函、保證保險、擔保保函提交投標、履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任何單位不得拒絕接收保函(保險)方式的保證金。鼓勵使用電子保函,具備使用電子保函條件的,招標人或建設單位應在招標文件及合同中明確優(yōu)先選擇使用電子保函。
通知還對日常監(jiān)管和服務保障等方面做出要求。
來源:廣州日報、廣東省發(fā)改委。免責聲明:引用會標注來源,內容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版權歸原作者或原出版社所有,不對所涉及的版權問題負法律責任,如有侵權,請聯(lián)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