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的話:治理串通投標研究是一項具有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的課題,本網編輯部非常榮幸的得到了由《治理串通投標研究》作者丁貴橋同志為本網獨家撰寫的《串通投標案例系列分析》文章,本網從五月五日起在本欄目連載該系列文章以饗關心招投標活動的同行朋友們,為促進健康的招投標活動環(huán)境做出有益的貢獻。
政府采購管理人員串通投標案例分析
作者:丁貴橋
政府采購的管理機制在管理、采購、平臺、投訴處理職責不分的缺陷,采購中心人員自由裁量權太大,采購代理與采購交易職能融為一體,容易滋生利益輸送問題,需要考慮從體制、機制上改革,來治理政府采購的串通投標問題。
案情如下:江蘇省CZ市被告人竇某,系CZ市財政局副調研員、工貿發(fā)展處處長,在曾擔任CZ市政府采購中心主任、CZ市財政局社會保障處處長,其犯受賄罪,
1.2002年年底,被告人竇某利用上述職務之便,收受江蘇某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朱某賄送的現金人民幣5,000元,為該公司在計算機軟件系統、信息技術設備采購方面謀取利益。
2.2002年至2004年期間,被告人竇某利用上述職務之便,收受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CZ市分公司業(yè)務部經理張某賄送的現金共計人民幣20,000元,其中2002年10月份人民幣10,000元,2004年10月份人民幣10,000元,為該公司在ZZ市市級機關車輛保險業(yè)務采購方面謀取利益。
3.2003年,被告人竇某利用上述職務之便,收受江蘇某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楊某甲賄送的現金共計人民幣20,000元,為該公司在承接CZ市園林局辦公樓修繕、裝飾工程謀取利益。
4.2003年至2004年期間,被告人竇某利用上述職務之便,收受華夏某某信息技術開發(fā)有限公司董事長徐某甲每年端午、中秋、春節(jié)賄送的錢物價值人民幣3,000元,共計人民幣18,000元,為該公司在政府采購業(yè)務方面謀取利益。
5.2003年至2005年期間,被告人竇某利用上述職務之便,收受CZ市某某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賄送的現金共計人民幣88,000元,其中,2003年上半年人民幣10,000元,2003年10月份左右人民幣20,000元,2005年上半年人民幣58,000元,為該公司在電子設備采購方面謀取利益。
6.2003年至2007年期間,被告人竇某利用上述職務之便,收受CZ市某某計算機有限公司總經理周某賄送的現金共計人民幣18,000元,其中2004年下半年人民幣5,000元和人民幣10,000元,2007年下半年人民幣3,000元,為該公司在電子設備采購方面謀取利益。
7.2004年上半年,被告人竇某利用上述職務之便,收受CZ市某某鋁型材有限公司會計郭某甲賄送的現金人民幣20,000元,為該公司在CZ市工會大廈裝修項目謀取利益。
8.2004年上半年,被告人竇某利用上述職務之便,收受CZ市某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王某乙賄送的現金人民幣15,000元,為該公司在參與CZ市政府采購中心裝修工程項目招投標方面謀取利益。
9.2004年至2005年期間,被告人竇某利用上述職務之便,收受CZ市某某汽車銷售公司財務經理王某丙賄送的現金共計人民幣15,000元,其中2004年上半年人民幣5,000元,2005年春節(jié)前人民幣10,000元,為該公司在政府車輛采購方面謀取利益。
10.2004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竇某利用上述職務之便,收受CZ市某某會計師事務所戴某甲每年春節(jié)、端午、中秋賄送的錢物價值人民幣3,000元,共計人民幣96,000元,為該事務所在社會中介組織定點供應商招標及承接業(yè)務方面謀取利益。
11.2005年春節(jié)前,被告人竇某利用上述職務之便,收受CZ市某某銷售公司董事長酈某賄送的現金人民幣15,000元,為該公司在政府車輛采購方面謀取利益。
12.2006年上半年,被告人竇某利用上述職務之便,收受江蘇某某控股集團董事長楊某乙賄送的現金人民幣50,000元,為該公司在承接CZ市契稅所辦公樓裝潢項目謀取利益。
13.2007年,被告人竇某利用上述職務之便,收受CZ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總經理戴某乙賄送的現金人民幣8,000元,為該公司在家具采購項目方面謀取利益。
14.2006年至2007年期間,被告人竇某利用上述職務之便,收受CZ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徐某乙賄送的現金共計人民幣45,000元,其中,2006年上半年人民幣10,000元,2006年下半年人民幣30,000元,2007年八九月份人民幣5,000元,為該公司在電子設備及監(jiān)控項目采購方面謀取利益。
15.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竇某利用上述職務之便,收受CZ市某某木器裝飾有限公司負責人周某某委托陳某賄送的現金人民幣5,000元,為周某某在CZ市兒童醫(yī)院家具采購項目方面謀取利益。
16.2008年至2009年期間,被告人竇某利用上述職務之便,收受從事裝修工程的顧某賄送的現金共計人民幣15,000元,其中2008年春節(jié)前人民幣5,000元,2009年春節(jié)前人民幣10,000元,為顧某在承接相關裝修工程謀取利益。
17.2010年春節(jié)前,被告人竇某利用上述職務之便,收受CZ市一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副主任王某丁賄送的現金人民幣5,000元,為該中心在經費核撥方面謀取利益。
18.2010年至2011年期間,被告人竇某利用上述職務之便,收受CZ市殘聯理事長謝某、郭某乙賄送的現金共計人民幣10,000元,其中2010年春節(jié)前,被告人竇某收受謝某賄送的現金人民幣5,000元,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竇某收受郭某乙賄送的現金人民幣5,000元,為ZZ市殘聯在項目經費的核撥及監(jiān)管方面謀取利益。
中國裁判文書網.(2015)新刑二初字第00184號
此案分析說明如下:
a.此案是政府采購中心系統串通投標、利益輸送問題的典型代表,政府采購中心代表政府作為直接招標人采購的主要項目有購買汽車、汽車維修服務商、汽車保險業(yè)務服務商、社會中介組織定點供應商(會計、審計、評估事務所等)、常用家具供應商等,政府采購中心往往承擔采購招標人、代理人和交易人的角色,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裁判員與運動員角色混淆,容易出現串通投標和權力尋租的風險點。此案中當事人作為政府采購中心的主任,可謂將手中的自由裁量權力用到了極致,相關方面的體制漏洞、自由裁量權利幾乎都涉及到了。
b.計算機軟件系統、信息技術設備采購、教育信息技術開發(fā)、電子設備采購等項目的政府采購,在招標文件的編制、技術參數的選用等方面,政府采購中心有一定的影響作用,同樣為其權力尋租留下了操作的空間。
c.此案說明政府采購中心代理職能與交易職能沒有分離開,采購交易缺乏交易平臺的鑒證制約,現行的政府采購管理體制,存在串通投標的風險點。如何從制度上去防范、治理政府采購系統的串通投標問題,是需要從體制上考慮深化改革的問題。
——本案例引用于《治理串通投標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天貓網)第六章。
作者簡介:
丁貴橋——1956年9月生,湖北省孝感市人,經濟學碩士、高級經濟師。曾任英山縣副縣長,湖北省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建筑工程公司總經理,湖北省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局副局長,隨州市副市長、市委副書記,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督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湖北省政協常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主要著作有:《治理串通投標研究》、《創(chuàng)新招投標管理體制》、《企業(yè)興衰縱橫談》(財資中國2020年度好書獎)、《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經濟學》(湖北省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統計》、《貧困地區(qū)開發(fā)模式探討》等,在國家、省級報刊發(fā)表理論文章數十篇。研究方向:公共資源招投標監(jiān)督管理、企業(yè)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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