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設工程施工領域,當事人往往會采用招標投標的方式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偶爾會因為某些原因雙方未能簽訂正式書面合同,而投標方將工程承包給他人,從而中標方與投標方產(chǎn)生糾紛。近日,榆陽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合同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某技術公司發(fā)布投標公告。原告按招標要求支付了20萬元投標保證金。后原告向被告發(fā)出項目的投標文件,并按照招標文件中所需工種、數(shù)量、用工時間、崗位要求進行了分項報價。而后被告向原告發(fā)出中標通知書,載明:“貴公司在該項目標段為中標單位,中標金額為:人民幣小寫1439.239601萬元”。同時,原告向招投標代理機構支付了服務費96577元。原告中標后被告一直未與其簽訂合同,故原告向被告發(fā)了《簽訂合同的催促函》,以書面方式催告按照招投標文件及中標通知書內(nèi)容簽訂勞務服務合同,但被告并未與原告簽訂合同。同時該工程已由被告承包給其他公司,并且施工完畢。原告認為被告構成違約,故起訴至本院。
法院審理
招投標活動是招標人與投標人為締結合同而進行的活動。招標人發(fā)出招標通告或投標邀請書是一種要約邀請,投標人進行投標是一種要約,而招標人確定中標人的行為則是承諾。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因此,在招標活動中,當中標人確認,中標人通知書到達中標人時,招標人與中標人之間以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保文件為內(nèi)容的合同已經(jīng)成立。簽訂書面合同,只是對招標人與中標人之間的業(yè)已成立的合同關系的一種書面細化和確認,其目的是為了履約的方便以及對招投標進行行政管理方便,不是合同成立的實質(zhì)要件。綜上,本院認為雙方合同已經(jīng)成立,現(xiàn)被告已將案涉工程交于案外人施工完畢并交付使用,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xiàn),故原告請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遇見到或者應當遇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狈梢?guī)定可得利益的目的在于通過加重當事人違約成本,以期遏制違約行為發(fā)生,督促當事人誠信履約,保護守約方的依賴利益,并彌補守約方因對方違約造成的損失。
本案中,原告中標后,被告將案涉工程交于第三人施工,導致與原告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構成根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故原告請求賠償逾期可得利益損失的請求,于法有據(jù),應予支持。考量本案合同的性質(zhì)、目的等因素,合同當事人可遇見的損害類型為煤礦項目施工勞務用工收益。原告主張被告賠償2158859.4元經(jīng)營利潤損失,因預期損失的計算客觀上很難實現(xiàn)精確化,且利潤損失客觀存在,原、被告雙方無法就可得利益損失具體金額舉證的前提下,本院根據(jù)相關行業(yè)的市場行情以中標總額的5%酌情認定70萬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對該項判決予以維持。
法官提醒
招投標是容易發(fā)生不合規(guī)現(xiàn)象的領域,是企業(yè)合規(guī)經(jīng)營應關注的重點。本案中,被告在原告中標后未予簽訂書面合同,反將工程交于他人施工,本院確認被告違約并賠償原告可得利益損失,一方面加重當事人違約成本,以期遏制違約行為發(fā)生,督促當事人誠信履約,保護守約方的依賴利益,并彌補守約方因對方違約造成的損失。二方面促使了被告完善招投標交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自律誠信體系,招投標管理列入企業(yè)合規(guī)經(jīng)營關注的重點領域,從而確保企業(yè)經(jīng)營活動全流程、全方位合規(guī),全面掌握投標管理、合同管理、項目履約等。
審 核:白 麗
作 者:雷夢娟
編 輯:尤乙焱
來 源:榆陽法院 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