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H政府采購中心組織Z采購人的“智能書庫建設項目”公開招標,有4家供應商參加投標并通過資格審查及符合性審查,評審結束后,發(fā)布中標結果公告。A供應商對采購結果提出5項質疑,其中質疑事項1成立。質疑事項1具體為:中標候選人投標主要設備材料品牌不符合招標推薦品牌要求,設備類型不符合招標需求,中標供應商應按無效標處理。Z采購人于是作出重新組織采購的決定。
A供應商認為,Z采購人重新組織采購的決定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遂提起投訴。其主要理由是: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認為供應商對采購過程、中標結果提出的質疑成立,且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結果的,在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可以從合格的中標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供應商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中標供應商;否則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在本項目中,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Z采購人應當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而不是重新組織采購。當地財政部門在受理投訴后,依法進行書面審查,并向采購人、政府采購中心、相關供應商進行調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復查,作出處理決定。
處理理由
Z采購人辯稱,經過審核,發(fā)現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A供應商的投標文件也存在相關問題,不符合采購需求,技術響應表中部分正偏離參數、數量與報價要求響應表中不一致,存在一定誤導性,影響評審公正性,不適合確定由候補單位中標。
投訴調查處理階段,評標委員會認為“建議對該項目進行重新招標”“商務技術文件與報價文件不符,存在虛假應標嫌疑,影響專家對下列打分項具體打分:評分標準第3.2,4.1,4.2,6.1等”。
當地財政部門在調查中發(fā)現,供應商A在投標文件中存在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未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進行評審打分,可能影響供應商A評審得分,影響采購公正。根據現有證據,當地財政部門無法認定本項目具備依法另行確定中標供應商的條件,故對供應商A主張“H政府采購中心應當要求Z采購人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而不是重新組織采購”,不予支持。
處理結果
當地財政部門作出投訴處理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guī)定,駁回投訴。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
第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認為供應商質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對中標、成交結果構成影響的,繼續(xù)開展采購活動;認為供應商質疑成立且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
(二)對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的質疑,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可以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否則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供稿單位:浙江省政府采購聯合會)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第1385期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