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投標保證金需退還嗎?
http://lureaesthetics.com
發(fā)布日期:2024年08月30日
問:《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請問依據(jù)該條規(guī)定,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時,招標人是可以不退還其投標保證金還是不應退還其投標保證金?
答: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其投標保證金。在此情形下,不退還投標保證金是招標人的權利,而不是義務。招標人根據(jù)具體情況既可以主張權利,也可以放棄權利。因此,該法條規(guī)定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應當解釋為“投標保證金可以不予退還”,而不是“投標保證金不應退還”。
此外,《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這兩個法條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均是對投標人違法撤銷投標文件時,投標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招標人應享有的法定權利的規(guī)定。因此,無論采用目的解釋方法還是整體解釋方法,對第七十四條的解釋應當與第三十五條的條文相一致,即應當解釋為“投標保證金可以不予退還”。
來源:《招標采購管理》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