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記者在四川政府采購網“監(jiān)管信息”欄目發(fā)現,今年1—2月,我省共處理政府采購相關投訴共計39條。其中,哪些行為最容易引發(fā)投訴?投訴成功率有多高?“無效投訴”如何認定?
“質疑和投訴,是參與政府采購供應商的法定救濟途徑,是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有力舉措之一。”四川成與誠招標代理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投訴是供應商的法定權利,更是供應商法律意識增強的體現。“從我們的工作經驗來看,政府采購項目被投訴的原因,排除‘有意為之’的行為,主要是針對項目評審因素設置、同參與項目的供應商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與采購過程相關的投訴?!?br/> 記者梳理發(fā)現,供應商針對項目評審因素設置的投訴較為突出,主要包括“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評審因素設置存在排他性”等。
其次,是同參與項目的供應商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以財政廳2月27日公布的某項目投訴為例,在內江某政府采購項目中,重慶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投訴某代理機構,主要涉及該項目中標供應商涉嫌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中標供應商虛假響應招標文件技術要求等。而與采購過程相關的投訴也不在少數,主要針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審組織和評審專家評審行為的投訴。
在39條投訴處理結果公告中,最終被財政部門認定投訴成立(含投訴事項部分成立)有19條,被駁回的投訴有20條。
“投訴被駁回,一般是出現了不符合法定投訴受理條件、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捏造事實或提供虛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這四種情況。”業(yè)內人士告訴記者,被駁回的投訴大部分是被認定為“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受理后發(fā)現投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這兩大原因。(四川日報全媒體記者 李梓溶)
來源:四川日報